Wednesday, May 27, 2020

簡易翻譯GCC 4


一般責任(General Obligation) Part 1


9. 當被要求做時,判頭要進入和執行在合約條文內的表格。

(結論: 如果要求某D 進度表或者資料,可以在合約或圖紙中附加表格)


10. 判頭要儲存一筆錢,去保障他在合約執行上的安全和安全。 而當工程師根據條文第 55發放 Certification of Completion of Works,這筆錢就要發放給判頭,除了條文54所提及的事外。


(結論: 所需要的溝通,指的是要做張問卷,講番工程前調查,咁先可以證明佢有事先問哂巿民??)

11. (1) 判頭在落標時,則視為己檢測和考察了場地和底土並同意。(只要是可執行,和考慮了己提供或需要代政府提供的資源) 工程場地形式,性質,為了完成工程的物料,所需要的溝通,連去工地所需的設備,對當地居民附近財產受損或損壞的風險,得到所有以上提及或額外所需的資料,危急事件和所有情況影嚮這標書,都包含在需要檢測的範圍內。


11 (2) 判頭落標前,在他寫的數量和價錢上,視為己同意他的責任和他自己寫的標書的正確性,隨了有額外提及外。

(不良的物理問題和人為阻礙)

12 (1) 如果在合約執行期間面對物理問題(天氣以外的問題),或人為障礙,而那些障礙,判頭覺得即使有經驗,亦不能預見,而判頭覺得需要額外成本去處理這額外的問題。如他覺得有必要claim 錢,可以參考條文59(3)盡快給通知工程師,同埋要在通知中表達物理問題的詳情,之後給予預見問題的估計和提出所需要的行動,並講出事後影嚮,包括對延期和施工的影嚮。


(結論:在預見資深判頭都不能預見的問題時 .(e.g. Bounder?, utilities not detected? 被投訢?樹根?)暫時根據Clause 11&12,我估當呢D不良的物理問題,如果搞到要改位而做多左野嘅話,因為己經唔跟合約所安排嘅位置, 咁就可以claim,而如果並冇改位,例如樹根,要用PVC筒或membrane包住佢繼續做,或者照打bounder,咁就無得claim。

之前research 諗過呢個問題,

額外工作,應該分為: 1. (己知/未知而意外)出現意外而要做嘅。 2. (己知/未知而注定發生)根據原定圖則要做嘅。

* 己知意外同埋,己知而注定發生就設計會考慮到或避免。

* 未知而注定應該另外再用tender去處理左佢,咁樣判頭估計一般標書時,Variance 較小,又唔駛VO時比判頭亂開價。

* 未知而意外就保險負責。

Tuesday, May 26, 2020

簡易翻譯GCC 3




合約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總結: 圖度係唔駛話D圖第XX頁到第XX頁連著一齊睇,因為第6.己經講左。

6. 組成合約的幾本文件係互相解釋另外幾本的。如果有模糊或不同的地方,工程師需要去調改合約要求內容。如果工程師同意有更多沒被判頭預期的支出,工程師需要要求政府支付。


7. 工程圖要由工程師保管,但如果判頭需要,只給2份copy 判頭。 判頭需要自資做更多的翻印。 完成合約後,判頭要歸還那些合約。

在工程有需要時,判頭要提供足夠的通知,書面給工程師任何新增圖則,或資料。


8. 為了適當地執行和維護工程,工程師有權力在工程期間給判頭更多的圖或指引,而判頭要遵守。


簡易翻譯GCC 2


總結: 假如判頭可以直接安排其他老闆做科文,安全果D,再同佢簽勞工合約,就唔算判出去。


轉讓或轉判(Assignment and sub-letting)

3. 判頭在沒有工程師同意下,不能轉讓任何部份的合約責任或利益。


4. 判頭不能轉判全部工程,除非合約容許。 判頭亦要工程師書面同意,才可轉判工程,但不能減小任何合約要求。(而進行任何一份合約上的工序,不會視為被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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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即有咩測試,都應該展示在合約中。或者你條文講左跟法例,咁有D法定嘅野合約冇寫你都要做。

合約所包含的 (Extent of contract)

5. 合約包含建造,完成,保養,工人,物料,機械,臨時工作和任何永久或短期的事項

,只要是關於提供成品的,都需要包含在合約中或可在合約中被推段出。

Wednesday, May 20, 2020

簡易翻釋GCC 1


<每日翻譯一部份合約>


今期總結: 

根據(2) 工程師以下的人,當認為有完成工程的必要性時,可給予判頭指示。

(例如坐判頭車去進行工程或物料的監察。。。)



由於對工程管理唔太熟,打算簡譯哂成份合約先。

Engineer =工程師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工程師代表


2。 (1)  工程師代表負責係該單工程中,去睇同埋管理工藝質素以及測試和試驗被用的物料。

他們無權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職責或義務。


(2) 工程師和其代表可以安排任何人去幫忙(1)所提及的事項。 他需要告知判頭該幫助人

的名和作用, 他冇權去給予判頭指示除非該指示有令他們做到他們工作的必要性和確保物料和工

藝有根據合約要求。他們給的指引等同工程師代表的指引。


(3)工程師可以給予他既得的權力工程師代表,去方便工程進行得更有效率。除非這些權力不能

下放,參考clause 12(3),vested 46, 48, 51, 68, 71,除非這些clause是批准的。工程師需要提供給

判頭書面知會被下放的權力。

任何工程師代表的指引或同意書關於這些下放權力的事項需要放在合約上。

(a)工程師代表不能成功否決任何工程或物料的話,不能對工程師的權力造成偏見去否決物料或

拆掉那些物料的建築。

(b) 判頭可以有理由地對工程師代表呈交工程師的問題表達不滿,令工程師改變或保留該決定。